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英文名称为GNSS & LBS Association of China ,缩写为GLAC。本会是由我国从事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和位置服务技术应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我国卫星导航产业企事业单位、科技工作者,以组织开展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为核心的导航定位与位置服务的研究和应用推广,促进北斗导航技术在各行业的应用和发展为己任。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代表会员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创建协同合作、良性竞争、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秩序,倡导和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发挥市场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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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卫星导航产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诉求,向会员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会员开展科技创新、生产协作、商务交流活动,提高行业整体科技创新和生产服务水平,促进会员企业互利共赢;
(三)建设卫星导航行业自律机制和企业诚信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促进会员沟通与协作,维护国家安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利益;
(四)制定和推广卫星导航定位技术领域团体标准,开展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评选;
(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会员实施科研项目和示范工程,培养、举荐科技人才;
(六)开展卫星导航产业形势、产业政策和战略规划的研究,为政府建言献策,帮助会员高质量发展;依照相关规定,编制和发布年度性产业白皮书;
(七)举办年会、技术论坛讲座、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开展科普教育培训,组织会员实施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关键技术攻关课题,为会员提供行业资讯;
(八)建设本会多媒体平台,向社会宣传国家政策、行业动态、会员活动、企业优质产品等;
(九)组织会员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本会章程;
(二)在本行业和相关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支持本会工作,参加本会的活动,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且从事全球导航卫星系统与位置服务生产、经营、应用、管理、科研和教学的企事业单位及从事全球导航卫星系统与位置服务技术应用有关领域工作的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五)从事全球导航卫星系统与位置服务及相关领域工作的个人且热心参与和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应加盖公章);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类型法人登记证书;
2.单位、社会组织简介;
3.个人会员须提供有效证件。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每年向本会上交单位基本情况信息表;
(七)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50人,且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事单位应在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领域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
(二)理事应是理事单位的主要领导;
(三)个人理事应在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应热心本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1人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